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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纠纷中利息过高怎么办

作者:戴允丝  更新时间 : 2018-10-16  浏览量:199

律师解答:民间借贷超过法律规定上限即年利率36%的高利息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从权利与债权本身均不应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07年,吴某提供给谢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6分。2010年,谢某按36%年利率标准支付吴某50万余元后,双方结算协议约定谢某结欠吴某利息100万元。2012年,从吴某处受让该债权的徐某诉请谢某支付欠款。
        法z院认为:①《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和《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分别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人民法z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本案中,根据谢某与吴某所签结算单约定,双方结算利率超过年利率36%,属于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复利)。
        ②依《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受让的从权利虽非专属于债权人自身,但如受让的从权利其债权本身系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其受让后的从权利仍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某所受让吴某债权亦系超过法律规定限度的高利息(含复利),故不应受保护,判决驳回徐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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