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都给了,房没了?别怕,先到公证处办个提存!
作者:魏涛 更新时间 : 2018-10-15 浏览量:178
对于老百姓来说,买房可是件大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有人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几百万的房款付给了卖家,房子却过户给了别人。这是怎么回事?
最近买房的张女士
就碰上了这样的烦恼
张女士拟购买王先生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张女士一次性将购房款500万付清,同时王先生将房屋钥匙交于张女士;因该房屋尚有200万贷款尚未还清,王先生应先将房屋注销抵押后,再将房屋过户给张女士。张女士在支付全款得到钥匙后,就欢天喜地的拎包入住了。
可是,之后的两个月里,张女士几乎天天催促王先生办理过户,王先生却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直到有一天,赵先生找上门来,她才知道,王先生居然把房子过户给了赵先生。
原来,由于这段时间房价疯涨,王先生动起了坏心思,一房二卖,将该房屋以800万的价格又另外卖给了赵先生。
钱给了,房没了,张女士气愤至极,要求王先生全额退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可是,王先生早已将上述1300万卖房款用于偿还贷款后全部购买了某理财产品,可气的是他还投资失误以致只剩下不到120万。
虽然张女士通过法院诉讼获得了判决支持,但因王先生无力支付相关款项,因此,张女士的退款索赔的执行,也变得遥遥无期。
如何防范?
二手房买卖最怕的就是一房二卖,给钱不给房。如果我们碰到了张女士的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在《合同法》中,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理论,简单说,就是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问题。虽然传统的合同履行,一般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很多大额交易的周期较长或者条件所限,会出现了是“先交钱”还是“先交货”的问题。由于多种原因使得交易双方无法达成相互信任和默契,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交易款交予有信誉的第三方代为暂时保管,这样就能最大限度的确保交易安全。
公证帮大忙
公证机构是具有公信力的国家证明机构,具有中立、客观、公正的属性;也是法定的提存机构,具有保管资金进行交易担保的法定职能。
提存包括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其中担保提存简单而言就是当存在交易风险时,买方把交易款提交到公证处保管,完成交易后卖方取走交易款。交易款提存到公证处就等于进了保险箱,在未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交易双方而言,到公证处办理提存都是最好的交易保障。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女士将购房款提存到公证处,就不会出现这类“钱给了,房没了”的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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