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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8-10-15  浏览量:575


我们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法律上这种财产的所有方式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婚内购买的房产,没有其他约定的话,一般也属于共同共有。那么在夫妻关系之外,房屋是否还有其他的共有方式呢?它们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在本文中,对房屋共有的类型及其区别进行了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因此,房屋的共有方式有两种:共同共有、按份共有。《物权法》进一步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及共同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房屋的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虽然都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或单位对同一个财产享有所有权,并且共同承担义务。但是这两种房屋的共有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别。

房屋的共同共有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除此之外,以合伙关系为基础和以家庭关系为基础的房屋共同共有形式同样存在。共同共有的房屋与按份共有的房屋很大的不同就是,共同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也就是说共同共有人平等的对房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另外,在处分共有房屋方面,《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杨志峥律师提示,在民事纠纷中,涉及离婚纠纷、继承纠纷时多数会涉及房产分割问题。以离婚纠纷为例,多数争议焦点都是诉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曾经代理过的案子中,一位女士因丈夫出轨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最终在律师的帮助下确认诉争房产属于该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还有曾经代理过一件继承纠纷的案件,被继承人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财产,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配偶、与前妻所生的一儿一女以及被继承人的父母共五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按按份共有方式分割房产被继承人配偶占该房产份额的60%,法院最终根据继承人的意思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判决该房屋归被继承人的配偶所有,并支付给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的价款。杨志峥律师提到,我们代理的涉及房产的民事纠纷很多,并且房产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较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同就需要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建议遇到涉及房产分割纠纷时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让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

以上内容由杨志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志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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