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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来源: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2
浏览量:206

有的购房者为了避税只公证不过户,有的购房者因为房子在抵押或者无法正常上市交易,也只公证不过户。由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在房屋买卖中,即使买方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购房款,并已住进购买房屋,如果没有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仍然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

一、买房不过户有什么风险?

 

风险一:房屋遭恶意出售

 

当房屋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时候,有些房屋所有权人会利用买主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漏洞,将已出售但仍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再次出售给第三人。

 

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房屋的买方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第三人不存在与原房主恶意串通行为,仅基于对房屋登记公示公信原则的信赖,并支付了房屋合理的价格,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买方只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风险二:房屋遇法院查封

 

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有不少房屋所有权人因为有其他债务纠纷,所以担心房屋被国家机关查封而急于将名下房屋转让的情形。

 

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房屋所有权人明知出售的房屋已被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房屋被查封的情形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并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仍未能办理房屋查封解除手续的,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风险三:房屋无权处分

 

在房屋买卖的实际操作中,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节约时间成本和便于交易的考虑,往往会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权限是否包括房屋的处分权。

 

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房屋的处分权而与他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取得权利人追认或者获得房屋的处分权,那么买方与代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以上小编收集的文章您应该对只公证不过户房产的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了,如果二手房交易只公证不过户,卖方若要求撤销合同或导致房屋被查封,作为购房者你很可能房财两空。以后一定要注意,直接交易过户是保险的交易方式,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避免交易风险。

以上内容由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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