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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死亡)
来源:李家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量:6455

工伤认定申请书(工伤死亡)

申请人:李某,系死亡员工之妻。

申请人:张某某,系死亡员工之子。

死亡员工:张某,系东莞某员工。

被申请人:东莞某公司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东莞某公司员工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的意外死亡为工伤死亡。

事实和理由:

张某为东莞某公司员工,为环保人员。东莞某公司租了宿舍提供给张某等人住宿,并每天排专车在宿舍楼下门口接送张某等人上下班。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早上像往常一样等待公司专车接送上班,在等待的过程中突然不省人事,同事发现后呼叫 120,120医务人员过来后,发现张某已身亡。申请人认为张某身亡为工伤,具体原因如下陈述。

首先,张某是处于工作状态中突发意外身亡。因张某等人每天上班是必定要在公司提供的宿舍楼下门前等待公司专车接送,他每天天未亮就已经开始等待。每天等待公司专车接送就已为常态,他们等待的过程就已经处于工作状态之中。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早上在日常等待公司专车接送上班时身亡,身亡时亦正处于工作的状态之中。

其次,张某身亡的地点应认定为工作的场所。因为张某是环保工人,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息息相关的工作场所。近点的工作地点只是三、四公里,远点的工作地点有十多公里远。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对于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包括合理的区域。“合理区域”包括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者可能经过的区域。为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经过或者可能经过的区域是对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由于与工作职责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张某身亡的地点,是公司宿舍楼下门口等车的区域,该区域也是公司安排的,也是他们去各个场所工作的必须停留之地,他们也无法改变。为此,该区域也应作为张某等人的工作区域,是对他们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合情合理。

再有,张某是因工作的原因身亡。他早上天未光就已经在楼下等待上班。他的等待是有原因的,就是等公司专车接送,等公司车车他去工作场所工作。除了是要工作,要坚守岗位,他没有任何原因要在那里等待。为此应认为张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身亡。

综上所述,张某是处于工作的状态之中,因工作的原因,在工作的场所,突发意外身亡,应认定为工伤死亡。为此,申请人即死亡员工的家属,特此向贵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请贵单位依法依规认定东莞某公司员工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的意外死亡为工伤死亡。

 

此致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

                                  日期:

 

 

附法律条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9号)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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