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 )冀04执 号
XX市贸易合作XX公司:
本院在执行A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 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河北XX物流有限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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