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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规定
来源:王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8
浏览量:3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三十三条在执行程序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会法人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

第一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拍卖适用网络方式;股权拍卖公告】

人民法院拍卖股权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

人民法院拍卖股权,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拍卖公告除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详细载明股权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及其他需要特别提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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