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胜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彩礼是否返还?
来源:朱大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8
浏览量:171

1、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2、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


依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彩礼是否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即使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原则上彩礼也不予返还,但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或存在包办、买卖婚姻收受彩礼、以结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等特殊情形除外。
【针对第二款另一种观点】:当事人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以上内容由朱大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大胜律师咨询。
朱大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20好评数6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大胜
  • 执业律所: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29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