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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脱逃罪后,与原刑罚如何合并执行?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6
浏览量:231

我国《刑法》第316条1款规定了脱逃罪的概念和量刑标准。

脱逃罪是指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监管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是已经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羁押服刑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等待依法处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上述人员非法脱离监管场所的管理,即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16条1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是在服刑阶段脱逃,是要与原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刑罚合并执行新的刑罚。

《刑法》第71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该规定采取“先减后并”的处罚方式,即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

如果行为人原刑罚是无期徒刑,仍需执行无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原刑罚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死刑缓刑期内再犯新罪,情节恶劣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行为人新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减刑限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后减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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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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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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