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中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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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DNA亲子鉴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该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活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较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生子女的当事人,法院会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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