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奖金。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该部分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当时留有的部分进行分割,已经花费的不进行分割,但如果在离婚前有恶意转移、隐匿的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二、生产、经营收益。这个主要是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赚的钱作为分割对象。一般都是商业类,注意在一方长期分居,另一方在外生产经营的收入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一方照顾家庭,对另一方对家庭存在贡献。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部分钱一定是在婚姻期间内得到的,或者说是确定可以得到的。
四、继承、赠与的财产,但明确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条需要注意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的时候继承、赠与还没有产生,不能对未来的要求分割。另外,如果一方在离婚期间取得了继承财产,但因为要离婚又放弃了,这种情况也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五、其他财产。该 条属于兜底条款,一般包括不动力产生的租金收入、彩票所得、保险所得(人身损伤、经济补偿不属于)等。
实践中情况纷繁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法院在制定上体例所限不可能一一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