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媛媛律师亲办案例
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辞职后起诉要求变更登记被法院驳回
来源:沈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6575

案件情况简介

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本案原告林某某,林某某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和执行董事。2016年2月21日原告林某某向被告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因被告不配合办理总经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遂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请:1、被告立即办理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变更登记;2、确认原告担任被告的执行董事职务一职于2016年4月19日解除;3、被告立即办理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变更登记;4、被告立即办理深圳市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

本案系与公司有关纠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执行董事的任命及变更系公司自治行为,本案并不属民商事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


律师点评:

在实践过程中,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企业股东会选择让员工或其他非股东人士挂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将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公司/企业)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既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面临风险较大,而法院又不受理该类强制变更登记案件,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呢?本律师认为该挂名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公开声明、消极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不履行职责等方式,致使公司陷入运转困难,从而迫使公司股东同意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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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沈媛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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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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