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都将学生“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伤害,作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校外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之一,那么如何理解“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呢?
一、 空间上,当然包括校内的教学、生活场所,而对于学校在校外组织活动时所处的场所,同样也属于“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对学生仍负有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例如学校组织学生春游时。
二、 时间上,应该理解为学校允许学生在校的期间,而不论是上课、学习、休息、放假。课余活动时间发生的伤害也应属于学校负责的范围。
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只是对学校开展教学活动起始时间作一定的限制,但并不等于全然否定学校在规定时间外对学生开展管理、保护措施的义务。
学校出于保障学生安全的考虑,允许较早到校的学生入校,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允许学生进入学校后,相应的管理、保护措施应当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