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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为挂靠证书获取建筑企业资质的委托合同无效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量:1572

在建筑行业中,企业挂靠、证书挂靠、资质代办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建筑资质本身的作用和目的,就是区别一个建筑公司的施工能力,企业必须满足在人员、业绩、施工设备等方面的严格要求,方能取得相应的资质。其中,建筑师、建造师的数量更是衡量建筑企业资质的重要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施工的质量和水平。而一些无资质的建筑企业为寻求低成本的资质获取途径,就会通过挂靠证书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同时,一些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也在利益的驱动下,将证书明码标价以供其他公司使用。但是,这些挂靠的证书并不能提升建筑企业实际的施工技术水平,反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势,即:通过挂靠证书取得资质的企业,其人工成本远低于正规建筑企业,进而可以以低价承包工程;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进行施工,只是通过资质承包下来工程后,将工程层层转包赚取差价。这些挂靠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豆腐渣”工程的黑手,严重损害建筑工程的质量。

实行从业资格许可,有利于确保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专业技术素质,可以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而这些挂证行为,规避了国家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通过挂证取得相关建筑资质的企业,虽然形式上满足了资质要求,但是其实际设计施工能力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承揽的工程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一旦发生问题,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的安全利益。在建筑行业中,各种挂靠、挂证行为已司空见惯,司法对这种已形成灰色利益链的“行业惯例”应予以坚决的否定性评价。

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严重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不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合同无效具有当然性、自始性、确定性,是不生效情形中的较高级,在适用时应严格把握,避免随意确认合同无效而引发信用危机、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在严格把握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如果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那么就应该给予其否定性评价。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相较于其他情形,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较具有弹性和不确定性。对其解释适用,一方面需做严格限制以免被滥用,产生不良后果;另一方面亦应尽可能在综合判例积累的基础上,丰富其类型及概念内涵,形成司法裁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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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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