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伟主任律师主页
杨大伟主任律师杨大伟主任律师
留言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0
浏览量:143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它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所谓“非法活动”。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

    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注意: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以上内容由杨大伟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大伟主任律师咨询。
杨大伟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025好评数14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 执业律所: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