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媛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如何变更抚养权?
来源:王晓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量:1003

基本案情:

刘某()2014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同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刘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刘某在异地工作,张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刘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张某20164月再婚后,刘某多次探视时与张某家人产生冲突。刘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28日,刘某找到张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派出所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20179月,刘某起诉提出,因张某再婚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张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201712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析法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4.父母可协议变更,10周岁以上子女可自愿变更。本案小孩在10周岁以下,双方无法协议变更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被告无抚养女儿的基本经济能力,也不足以证明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女儿成长,因此,原告所提探视中的冲突不能直接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综上所述,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符合上述情形,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只要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能力抚养子女,即便另一方经济条件有明显优势,也不会因此导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至于一方拒绝探视子女,虽然侵犯了另一方的探视权,但探视权问题可以通过诉讼另行解决,该理由也不是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条件。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否则,法院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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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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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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