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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问题精解!
来源:王晓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9
浏览量:820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由于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过错配偶负有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侵权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下面本文就律师实务中典型的几个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一、主张青春补偿费或青春损失费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婚姻法》规定了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在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方主张的“青春补偿费”的性质区别于婚姻过错赔偿的请求权,也违反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原则,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统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青春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二、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关于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意见认为,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看出,对于同居关系造成的身体受损害的后果,因为不具备合法婚姻,所以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当然身体受到损害的,一般总是女方。所以奉劝各位女性朋友,一定要自尊自爱自立自强,否则即使受到伤害,没有法律的保护,也只能落个身心俱疲的下场。

三、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的,对方能够获得赔偿吗?

夫妻应相互忠实,一方与他人同居而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能是同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特征就是时间上是呈持续性的,稳定性的,但不能以夫妻名义,如果对外以夫妻名义,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四、离婚中双方都存在过错,还能申请损害赔偿吗?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目的是为了无过错方的利益,如果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不存在这种保护的必要了。所以说,如果离婚双方都是有过错的,双方都无权要求对方损害赔偿。

五、婚姻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能得到赔偿吗?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通常以保护无过错方为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离婚精神赔偿的数额主要考虑以上六个因素:

1、结婚时间。结婚时间长和对家庭贡献较大的,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4、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上,心理上受伤害较重,离婚后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无生活来源的,赔偿数额较高;另一方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要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准合情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生活水准高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高,生活水准低的地方赔偿标准相应要低。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当然,在离婚诉讼实务中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法律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如果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种可能是无过错方并不同意离婚(在一审、二审中均如此),所以对其而言还未考虑到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赔偿请求的问题;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再提,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另一种可能是,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到二审时看到可能判决离婚,所以二审时提出的,这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不同,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同意离婚,但诉讼中始终未提的。由于也对其进行过告知,所以也可以视为其对权力行使的一种放弃,以后也不予支持。

2、赔偿请求权人的确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赔偿适用的范围

 

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4、过错证据的搜集与准备

本文前半段已经明确法律上只有四种情形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赌博、吸毒、一夜情等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是无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而且即使是法律规定的这几种过错情形,要让法院认定的难度也不低,并不是简答的聊天记录、一点照片就可以认定的。实践中,除少数过错方当庭自认外,法院认定过错事实一般采用以下三种证据:

⑴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重婚、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等,该类证据证明效力高。

⑵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

⑶当事人自行搜集的证据:录音资料、视频资料、亲子鉴定报告、短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类证据争议较大,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一般会结合其他证据,比如,当事人自认,报警回执等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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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晓媛
  • 执业律所:
    浙江展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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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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