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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竹”来袭,超强台风能否成为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来源:熊成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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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在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中,可以成为相关方免责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真的这么简单吗?

第一、从是否能够预见的角度来看。台风是可以预报的,如果明知台风来临,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变更合同约定,制定更为安全的方案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若因技术水平所限,实际情况与预报不符,无法提前防范,且这一情况成为损害的直接原因,那么应当可以作为不可抗力成为免责的理由。

第二、从是否尽力避免与克服的角度来看。在获知台风讯息后,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尽力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若防范措施不到位、存在过错,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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