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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假期究竟有多少?
来源:王昭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量:239

我们的假期究竟有多少?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根据法律的规定的,应当有哪些假期呢?关于假期又有哪些规定?下面由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假期的规定。

一、日常休假

我们的劳动法规中规定了两种工作时间的模式,一种是标准工时制度,一种是综合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即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但总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规定。按照标准工时,劳动者每周周末为休息时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在周末劳动者加班的,那么应当首先安排调休,如果不能安排调休的,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给劳动者。按照综合工时,如果工作日是周末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是法定节假日的按照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仍然要支付加班工资给劳动者。

二、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休假的日子。现行的法定节假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在法定的节假日加班的,必须支付劳动者300%的工资。

三、年休假

   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病假

    关于病假笔者之前专门写过《关于病假你不得不知道的事》,其中对病假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只简单说一下,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上海市关于病假待遇的规定,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事假

   关于事假,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事假的要求。事假是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出的,请事假时用人单位是可以扣除事假当天工资的。具体算法要根据劳动者的工时制定而定。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的工作天数为21.16天,每周44小时的工作制的工作天数为23.33天,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工资标准计算。具体的事假,一般会在公司的规则制度中详细的规定。

六、婚假、产假、陪产假

婚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为3天(但各地可以制定相关规定,这里笔者就以上海为例说明)。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七、丧假

    关于丧假,目前并没有非国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但劳动法方面又规定了劳动者有休丧假的权利,所以,一般会参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时,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另外,关于工伤的医疗期和非工伤患病的医疗期并不是法定的假期,这两种情况有专门的法律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者假期的一些规定,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王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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