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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支付二倍工资的问题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量:5080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劳动者主张下列情形的双倍工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劳动合同期内的双倍工资。

4.《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12:双倍工资的问题。

(3)双方当事人补签(倒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应否支持?


参考意见:原则上可不予支付。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倒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相关案例

1.法院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xxx号xx(上海)有限公司诉瞿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xx、xx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25日建立劳动关系,xx公司理应在一个月之内与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双方虽于2016年4月20日补签了劳动合同,然而,xx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理由导致劳动合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签订以至于后来予以补签,因此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能弥补xx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xx公司应当按规定支付xx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劳初字第xxx号xx公司与罗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在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还要承担支付劳动者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本院亦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即使双方在2017年4月27日补签了劳动合同,xx公司亦不能免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xxx号张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同时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上诉人于2015年5月16日入职,2015年9月16日,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上诉人应自2015年6月16日起每月支付上诉人两倍工资至2015年9月16日,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该项主张与法相悖。

④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xxx号xx物流有限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周xx于2015年3月18日入职xx公司,xx公司未依法、及时与周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直至2015年10月19日才与周xx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支付周xx相应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对此处理正确。xx公司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未侵害周xx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周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2.法院不支持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例


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xxx号xx餐饮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邹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邹xx与用工单位xx市分公司于2007年10月26日形成劳动合同关系,xx市分公司虽未能提供其与邹xx在2007年10月26日至2008年10月25日期间的劳动合同,但双方于2008年10月26日补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前xx市分公司于2007年12月开始为邹xx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且并不拖欠劳动报酬,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此种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xxx号徐xx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徐xx与xx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双方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双方达成合意,故徐xx主张xx公司支付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依据不足。


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xxx号程xx、安徽xx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x铝业公司已于2015年12月17日与程xx补签了劳动合同,程xx认为该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在xx铝业公司已与程xx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现其主张xx铝业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⑧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xxx号李xx与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关于李xx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劳动者无证据证明倒签书面劳动合同受用人单位欺诈、胁迫,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倒签之前相应期限社保费用的,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倒签之前相应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此后又于2016年5月20日在调解时补签了另一份劳动合同,该份合同的劳动期限自2015年8月25日起,由双方签字盖章,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xx公司亦为李xx缴纳了倒签之前相应期限的社保费用,故李xx要求xx公司支付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实践中多以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驳回劳动者诉求,但也有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签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后续行为不能弥补违法事实,且如劳动者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故应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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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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