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伟彤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来源:肖伟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5
浏览量:3043

案情简介:甲(买方)与乙(卖方)于2010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系争房产纳入拆迁范围,那么拆迁款归谁。

     本人认为:甲与乙于2010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乙交付了房屋和房产证书原件,但从双方陈述的事实看,因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土地2015年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故双方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甲与乙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甲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试驾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乙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在乙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甲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款),现因乙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甲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乙所出卖给甲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于支持。甲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乙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是由甲享有,乙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特别提醒,对于房屋买卖,切记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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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肖伟彤
  • 执业律所:
    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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