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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5
浏览量:367

行为人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经上下班路途之外的地点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不认定为工伤——陈某诉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问题一:加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接孩子,是否属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陈某是在某鞋厂的加班时间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因而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陈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法院判决维持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问题二: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视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作为工伤看待,属于准工伤。

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严格规定,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在“视同工伤”的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要求,也不论责任归属,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需审查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即可,无须考虑陈某遇难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陈某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很明显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当天的下班时间,因而,陈某也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裁判规则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案例来源:劳动法典型案例判解研究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火车事故属于工伤——

案例要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概念范围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因此,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2辑(2007.4)

3.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不属于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要旨: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不属于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因其主观上的过错与工伤补偿并无必然联系,主观恶性程度尚不足以妨碍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因其不属于排除适用工伤保险的三种情形:职工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亡、醉酒、自杀和自残。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导致交通事故而不得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例要旨: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导致伤亡等交通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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