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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丨一个馒头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来源:徐丹阳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6733

一个馒头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故事发生在十年前的中国。

    

故事原本是这样的:一个穷孩子受到命运女神眷顾,成为世上最美的倾城王妃,但命运诅咒永远得不到真爱,身份卑微的昆仑奴,真心爱她,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让她获得重新选择的权利。而得到真爱的过程亦不是那么一帆风顺,倾城王妃还要在北公爵无欢、大将军光明、和奴隶昆仑之间进行一场惊天动地的爱情角力。

 

然而,故事变成了这样:在一个著名的圈套圈娱乐场,模特张倾城与王经理发生了关于工资问题的口角,最后大打出手,这时,一个神秘人物从天而降,杀死了王经理,随后离开了。警察奉命调查,发现这盔甲竟然是著名的真田小队长的。他们拘捕了真田小队长,真田小队长却说那天不是他。后来警察又锁定了真田小队长的助手张昆仑,而苦于没有证据,警察束手无策。这时,贵公子谢无欢站了出来,告发是真田小队长干的。于是,真田小队长和张倾城被拘捕了。法庭上,张昆仑突然承认是他干的。于是法官决定给他们判死罪,刑法由谢无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谢无欢拿起了一个馒头:告诉了他们一个秘密,这个阴谋是他策划的,目的是报复张倾城。

 

看到这里,无论你知道不知道,我都要告诉你:这是一回事。

 

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无极》之间的纠纷似乎归于平静,但法律界关于《馒头》是否侵权的讨论与思考仍在继续。《无极》片方现在没有起诉,我们无法得知其诉讼理由,假使其提起诉讼,分析他们最有可能以《馒头》侵犯其著作权和导演的名誉权为诉由。对于后者,笔者认为理由牵强,但在本文中不予详述,在此仅讨论《馒头》是否侵犯了《无极》的著作权。首先应明确的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因此起诉侵犯《无极》著作权的适格原告应是《无极》的制片人。

 

对于诸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品”,本文暂将其称为“模仿讽刺作品”。

 

一、关于模仿讽刺作品的定义

模仿讽刺作品是在模仿原作内容的基础上对原作进行加工再创造并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作品。模仿讽刺作品模仿原作并非是为了利用原作的商业价值,而是将被模仿的部分作为讽刺和批判的工具,运用一种特殊的方式对原作进行评论,为了达到更好的讽刺和批判的效果,而不得不进行对原作的改编。模仿讽刺之所以能够如此特殊,是因为模仿讽刺作品本身具有的幽默或评论,作品里包含的扭曲的模仿唤起人们对被讽刺对象的记忆,通过大量引用原作的内容,唤起人们内心对原作的记忆、感受、感情,在原作之上为自己改编后的作品树立一个靶子,集中对这个靶子进行讽刺和批判。

 

二、模仿讽刺作品与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评论作品而对作品进行部分引用甚至是全部引用可能被认定为合理使用。例如,某首现代诗歌其总字数可能二十来字,可字字珠玑,某评论家撰写评论字数可高达10000字,分析到位得体,并全篇引用所涉诗歌。即便该评论作品被用于商业目的,我们仍很难认为该评论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我们只能认定,该评论已落入了合理使用的范畴。

 

退一步分析,对于模仿讽刺作品来说,通过模仿讽刺的方式,加上言语与画面的犀利结合,立马就产生了荒诞不经却也让观者忍俊不禁的效果,这也是“模仿讽刺”作品“诱人所在”。其源自原作品,但却与原作品想表达的意思内涵全然相反。对受众者来说,理智的冷漠与选择淡忘,一笑而过之后也就没什么了,可对原作品的创作者而言,又是另一番五味杂陈的滋味了。

 

模仿讽刺作品能否被合法的自由创作和利用取决于其是否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产物。合理使用是指使用作品的行为在不妨碍对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无故侵害原作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费用而径行使用原作品的行为。在分析模仿讽刺作品是否构成对原作的合理使用时,必须分析其是否具有推动其他重要社会政策的特殊性质,是否会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主张,从而值得著作权法予以特殊对待。

 

三、模仿讽刺作品的转化性使用

若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可以视为某种特殊形式的评论。

 

转换性使用是指对原作的使用并非单纯的为了再现原作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或实现内在功能或目的,而是为了增加新的美学内容,使原作在被使用的过程中有了新的价值和功能。

 

在高度转化型使用形成的作品中,原作对于新作在价值和功能上的贡献并不大,要求新作品作者获得许可和支付报酬并不合理,反而影响对作品的创作。著作权的立法目的并非单纯的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繁荣与进步。如果原创并未被新作加以转换性使用,则新作的价值和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直接源自于原创,此时应要求新作的作者应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模仿越是与对原作的批评讽刺相适应,模仿就越可能具有转化性。因为这必然导致被模仿原作的内容在价值、目的和功能上发生了转换。模仿者就难以获得原作作者的许可,如此而产生的作品就越不会直接或潜在的损失作品的市场价值。从经济学角度上看,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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