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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丨包赢的公民代理,你信了吗?
来源:徐丹阳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508

包赢的公民代理,你信了吗?

 

 

【基本案情】

原告及其姐妹邹**等因继承房屋遗产发生纠纷,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先帮助邹**打官司,说可以帮助他打官司,并且不要钱,包赢。2014年1月14日,邹龙*委托被告代理邹龙*和邹**等遗产纠纷一案,并与被告签订《办事协议》一份,约定:由邹龙*向被告支付办事费4万元,被告保证帮助邹龙*打赢官司;如败诉,被告将4万元办事费用全部退还,且交给法院或有关部门的一切费用开支也全部由被告承担。后邹龙*支付给被告3万元。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与被告承诺的不符,被告又称能在二审中改判,如果二审仍未达到其承诺,则二审诉讼费用由其承担,后两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两份补充协议,由被告继续代理邹龙*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协议签订后,被告不再同意继续代理二审案件,二审判决也未出现被告承诺的结果。因被告未能实现承诺,两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协议,要求退还3万元办事费用,并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205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

 

【争议焦点】

1、《办事协议》、《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2)》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王某是否应当退还30000元办理费用,并承担已支出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

 

【法院观点】

《办事协议》、《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2)》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1、从相关协议的签订目的看,王**违背了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损害原委托人利益的基本诚信要求。

2、从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看,双方约定的多处内容违背了诉讼代理廉洁性原则和诉讼诚信原则,阻碍了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职权行使。

3、从民事诉讼的秩序性、专业性要求看,王**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专业素质和执业操守。

4、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看,王**与邹龙*为达到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恶意串通、践踏诉讼秩序、玩弄法律游戏,助长了恶意诉讼之风。

 

【律师提醒】

在拘留所、看守所、劳动管理所门口,你是否看到诸多自称为“律师”的人手拿着一打名片,像发传单一样“来者不拒”?曾经的我也以为难道律师职业已经“堕落于此”?后来,有位同事“一语道破”,其实,这些都是“江湖术士”罢了。他们往往称自己“后台硬”、“关系强”,又不愿意告诉你究竟是什么关系。反之,以此名义加收不菲的关系费、疏通费。曾经听到当事人问,“X律师,这个案子除了代理费,我还需要准备多少钱的关系费?”更有甚者,当事人会主动提出愿意出关系费,远比给律师费康概的多。

然,这些所谓法律人的公民代理究竟有多少的含金量,或者说是否有含金量,在我看来,不尽然。

下面,将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对“与诈骗无异”的公民代理进行剖析,提醒您,看到合同中的下述条款,千万留心:

    1、 甲方自愿将打官司的事情全部承包给乙方办理,凡是打官司缴给法院或其他的一切费用开支,全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一共支付给乙方办事费用40000元,乙方收取办事费用后,保证不再向甲方另外收取任何费用,疏通关系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收取费用后保证帮助甲方打赢官司,保证甲方不贴补一分钱给任何一个人。如果败诉,乙方将办事费用全部退还,且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开支。

    4、为了确保办事成功,甲方保证一切听从乙方的安排与指挥,甲方不许半途而废,不许乱表态,不许放弃自己的权利。

 

【案件评析】

诉讼代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其设置的目的是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和欠缺,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和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代理人不得引导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利益,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依法公正审理,更不得限制和阻挠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之间就公民代理所作的约定存在严重违法内容,扰乱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的,应当认定无效,诉讼代理人已收取的代理费在扣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后,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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