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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出具《担保书》后是否必须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包崇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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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14年11月,王某与杨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借款期限至201523日,利息为月利率3%。同日,甲公司向杨某出具《担保书》,自愿为王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合同签订后,杨某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王某的账户。此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

该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甲公司是否需要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上述争议焦点的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案涉借款到期日为201524日,由于杨某未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即201584日前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甲公司免除保证责任。至于甲公司2016年出具的《还款通知书》的内容仅涉及还款催告,并未约定甲公司继续作为连带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故甲公司在《还款通知书》上的盖章的行为不构成新的保证责任。

笔者对法院裁判路径的简单分析: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看保证人提供担保时是否约定了保证期间。若约定了保证期间,从约定,根据约定计算保证期间。若没有保证期间的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

第二,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是否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即催要过款项。若催要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免除。若没有催要过,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在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关键看保证人是否继续愿意替借款人进行担保。若保证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保证人可以不用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一、在债权有担保时,建议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向担保人发出书面的催款函,保证自己的债权未过保证期间。

二、在保证期间届满后,若保证人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继续愿意提供担保,债权人需在保证人出具的文件中审查是否有明确继续担保的意思表示。

三、对于保证人而言,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催要过款项,本人取得了保证责任免除的抗辩权,此时是否继续担保需慎重考虑借款人的资信能力,以保证后续追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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