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昭忠律师亲办案例
创业公司六大关键法律问题
来源:孟昭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2
浏览量:374

如何让天马行空的创意落地并且产生价值,是每一个创业者都在绞尽脑汁思考的问题。商业模式的构建不仅仅要说服挑剔的投资人,更需要在实践中反复验证,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工具的基础价值愈加显得弥足珍贵。今天刘小律就通过6个创业者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创业者提供一份必答清单,帮助各位创业者厘清头绪。

一、机构组织形式选择问题

目前,创业公司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仍有部分企业基于避税或者其他因素选择合伙或者个人独资等形式作为创业项目的运营主体,这种方式实际上增加了创业者因创业企业负债而导致个人资产减损的法律风险。

依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存在就企业项目负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这就需要创业者审慎对待,在创业之初,做好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

二、合伙人股权分配问题

初创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配主要依赖于合伙人对公司或者项目的既有贡献和潜在价值,原则上不建议初创团队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股权分配。因为创业团队的人合性特征明显,需要团队领袖和决策效率,过于平均的股权形式容易导致话语权分散,决策效率低下,不利于初创团队的经营管理。目前较为流行的分配方式是按照合伙人三大方面的核心角色(团队和管理、产品和技术、业务和运营)计点赋值,确认初步的股权结构。

三、股东退出机制设立问题

同样基于创业企业的人合性问题,在公司运营到一定阶段后,创始人因种种原因离开团队,转让股份的情况常常发生。为了尽可能的保障初创企业的经营秩序,应当在团队合作协议及后续的章程文件中设立股东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条件。目前实践中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行使,一是股权转让,二是股权回购。同时,也可以通过设置类似股权锁定的方式减轻因创始人突然退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况条件并没有协商和意思自治的余地,公司法142条也规定了股份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况条件。目标公司股权回购条款具有法定性,而不是完全自由约定。因而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

四、不同种类的投资介入的节点

目前新创企业在主要面对三种类型的投资:

天使投资:一般处于公司的初创、起步期,缺乏成熟的商业计划,所以大多数的天使投资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投资。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资人的作用往往限于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成熟的天使投资人除此之外,还能为创业者提供资源和渠道等方面的帮助。  


VC:一般处于公司发展的中早期,这是的企业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商业计划、经营模式,盈利的端倪出现,此时引入VC的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帮助企业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为后续融资奠定基础。


PE:一般是Pre-IPO时期,公司发展成熟期,公司已经具备了上市的基础,达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规模。PE通常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经验帮助其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组架构,提供上市融资前所需要的资金,帮助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梳理公司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募集项目,以便能使其在短期内获得上市机会。

五、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融资一直是企业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我国私募股权融资每年投资规模高达数千亿元,总投资额度已达到3-4万亿元。PE(私募股权融资Private Equity)作为一种重要的股权融资方式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极其活跃的一个组成部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得资本市场非常活跃,资本江湖风起云涌,对赌协议类纠纷也大量出现。

依据最高院在对赌第一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对赌协议案)中的裁判观点,对赌条款应当以不侵犯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为前提,概括来讲,如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对赌协议无效;如投资方与股东对赌,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时人真实意思表示,则对赌协议有效。

六、股权激励的方式与选择

所谓股权激励,也称为期权激励,是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的一种分配方式。目前创业公司的股权激励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购买:被激励者通过使用货币或知识产权等可以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交换现有股东的部分股权的方式,其资金来源主要是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或直接出资以及企业资助等。通过此种方式,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权所具有一切权益。一般通过此种方式获取股权都需设定一定条件,如被激励者达到要求,则股东有权回购。  

期股:现有股东附条件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国内现阶段已实行的股票期权计划类似于西方的股票延期支付计划,其普遍做法就是先有分红权,再以分红来逐步买断股份。

虚拟股权:现有股东附条件的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权,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励者仅享有分红权。并且分红权与公司价值以及被激励者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绑定。

七、结语

对于创业团队来说,几乎每一天都在体验从无到有的过程,其中辛酸,唯有自知。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商业与法律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分离,任何一种成熟的商业模式的呈现都离不开精巧的法律设计和激烈的哲学思辨。创业者必须认识到,在法律建议与商业建议之间的界限已经变的模糊不清的今天,缺乏规划的发展必定无法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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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孟昭忠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彤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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