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奇律师亲办案例
前按揭买房,房产归谁?如何补偿另一方?
来源:王洪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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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其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据此,“对于房产归属问题,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综合考虑双方对该房产出资额、参与还贷贡献、婚姻长短以及原产权登记公示公信力、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等因素,判定房产归谁所有,对谁以补偿。”

      如何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上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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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洪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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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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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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