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英轩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赠与财产是否有效
来源:邱英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17
浏览量:3406

案情介绍

2017年7月,向XX法院起诉称,多年以来丈夫瞒着她偷偷采用转账现金方式向赵某赠与钱款。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张某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而且丈夫与是情人关系,其赠与行为违法社会公序良俗。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返还赠予的款项并支付利息。

XX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时,赵某否认和张某是情人关系,虽然确实收到张某的转账,但这是两人合作经商所用,愿意返还这部分钱款。赵某否认收到过现金,认为张某即使擅自处分了夫妻共有的钱款,王某也无权请求撤销,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20163月和6月,分别以现金方式交付给20万元和10万元有俩人的录音能够证实。除此之外。张某在2016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还陆续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向梅支付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赠与行为是全部有效、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
38万元钱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处分。张某将其赠给某是自愿行为,应认定赠与行为有效,某无权要求某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
某有权要求某返还一半即19万元,因为1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中,张某有一半的份额,对自己的一半份额可以赠与,张某对妻子某的一半份额无权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
38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张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某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法律解读

2017年10月,XX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的赠与行为无效,应返还3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法庭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涉案59.44万元虽然由柳经手赠与,但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当认为这笔款项是林与柳夫妻共同财产。在林不知情而且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柳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现在林要求撤销赠与,是明确表示对该赠与行为不予认可。柳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与钱款,梅据此取得财产,明显有违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行为依法应确认无效,梅应返这笔还钱款及相应利息。

 提醒建议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1、如果是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的赠与,当然有效;

2、如果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则应当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第一,如果另一方予以追认的话,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如果另一方行使撤销权或不予追认,但是第三者是善意第三人,如案不动产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则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依据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即夫妻双方依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如果另一方行使撤销权或不予追认,且第三者也不是善意第三人的话则赠与合同无效,第三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发展,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荡然无存,婚外情已成为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而且道德和社会舆论等其他机制不足以阻止这一现象的发生。马克思曾经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物质文化发展”。 如果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严格适用法律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助长婚外情等不良社会风气,并严重影响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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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邱英轩
  • 执业律所: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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