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亲办案例
齐鲁晚报2012年2月22日B07版:4瓶红酒被收120元服务费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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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付志锦)20日,潍坊一市民向本报反映,她自带酒水去饭店吃饭被收取了120元的“酒水服务费”,她认为酒店的做法非常不合理,但是酒店称这是一条不成文的行规。
    就餐被收“酒水服务费”
  “自带4瓶红酒,酒店收取120元的酒水服务费。太不合理了!”20日,市民李女士向本报反映,2月17日中午,她与朋友自带了4瓶红酒到文化路渔夫码头就餐,服务员告诉她们,酒店内谢绝自带酒水,如果顾客一定要在店内饮用自备的酒水,需要按照一瓶红酒30元的价格,来收取“酒水服务费”。“我都已经来了,坐下了,还能走吗?”李女士说。
    21日,记者见到了李女士,在李女士提供的渔夫码头预结单上,明确标有“酒水服务费”,数量为4.00,单价为30.00元,共计120.00元。李女士对于酒店收取“酒水服务费”这一行为非常不满意。李女士认为,“酒水服务费”就是变相的“开瓶费”,都应该是不被允许的。作为消费者,来到酒店消费,应该享有选择酒水的权利,凭什么必须要交“酒水服务费”呢?
    酒店:公司统一规定,一直在收
  21日上午,记者与李女士一起来到渔夫码头酒店。记者在酒店前台右侧,看到标有“本酒店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者收取酒水销售价格的30%服务费,谢谢合作”的标识牌。随即李女士向酒店工作人员对预结单上的“酒水服务费”提出了质疑,酒店内当日值班的一位餐厅经理表示,这是公司里的统一规定,从开业到现在,一直都在收取。

渔夫码头的餐厅经理告诉记者,酒店内“谢绝自带酒水”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潍坊市多数酒店都有类似规定。
    律师说法:这属于“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酒店用餐,本该享有应得的服务,而在谢绝自带酒水基础上收取的“酒水服务费”,是否侵占了消费者的权益呢?我们对此采访了山东省王杨律师事务所的王建华律师。王律师告诉记者,酒店收取酒水服务费开瓶费都是不合理并且无效的,属于霸王条款。  
  针对这一问题,王律师认为应该呼吁消费者共同抵制商家这样的行为,“在遇到这一问题时,消费者应果断拒绝,如果大家都拒绝,不去这家酒店,我想商家也就不会再有收取各种额外费用的机会了。
    相关部门:无明确规定
  为了了解潍坊市关于“酒水服务费”的相关规定,记者拨打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工作人员表示,酒店内谢绝自带酒水是一个行规。一般情况下,餐饮企业如果在餐厅内明示了“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一定数目的酒水服务费”,并且对消费者进行提醒,那就是合法的,相当于酒店与消费者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
  而对于渔夫码头“收取酒水销售价格的30%作为服务费”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记者致电潍坊市物价局,据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酒店经营属于市场行为,所以对于“酒店服务费”的收取,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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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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