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慧贤律师亲办案例
问答:仅针对特定亲友吸收资金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何慧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量:1154

问:在很多非法集资案件中,销售团队的亲友成了受害重灾区。很多业务员不但自己投资,还介绍父母、朋友、兄弟姐妹、街坊邻居、七大姑八大姨投资,案发后,销售人员针对亲友吸收资金的部分是否构成犯罪?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如果行为人仅针对特定几个亲友吸收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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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慧贤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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