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巧律师亲办案例
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私自将房屋抵押贷款,抵押合同无效
来源:孙丽巧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量:1010

案情介绍: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购买了房屋一处,产权证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经过几年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争吵日渐增多,感情出现裂痕,后甲方起诉离婚。诉讼过程中,甲方调取房产信息,发现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居然存在银行贷款并设定了抵押。但甲方之前对此并不知情也从未到银行办理过任何贷款及抵押手续。对此,甲方着急万分,希望将抵押撤销掉,故此找到孙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法律观点及办案策略:

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是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乙方的该行为侵害了甲方对共有财产的一个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无效。甲方在听取了孙律师的分析后,决定起诉银行,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案件后续进展:

银行及乙方在接到法院的起诉书等副本材料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在本案开庭之前,乙方就将全额贷款归还给银行并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甲方达到诉讼目的,撤回起诉。本案从起诉到撤诉一个月不到,可谓短频快,办案效果甚佳。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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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香山路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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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丽巧
  • 执业律所:
    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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