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巧律师亲办案例
借条虽过诉讼时效,借款方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孙丽巧律师
发布时间:2018-08-03
浏览量:448

案情介绍:

2012年11月19日,陈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楼某借款×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1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陈某没有如期归还。楼某苦苦追讨但未留存追讨证据。2018年5月,楼某找到孙律师要求起诉陈某归还借款。孙律师告知楼某,未留存追讨证据,无法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若陈某提出借条已过诉讼时效,案件存在败诉风险。得知风险后,楼某坚持起诉。起诉后,陈某通过QQ主动联系楼某要求见面并在QQ聊天中提到“钱肯定会还的,我要证明我没有躲避你”。楼某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孙律师,孙律师建议及时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以免提交证据后,陈某删除楼某QQ毁灭证据。在QQ聊天记录公证文书提交法庭之前,孙律师却收到了陈某提交法庭的答辩状,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诉请。

律师法律观点及办案策略:

本案的难点为借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且被告以此作为抗辩。孙律师建议楼某及时公证保全QQ聊天记录,案件得以反败为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虽过诉讼时效,但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而本案重要证据楼某与陈某的QQ聊天记录中体现了陈某愿意还款的内容。

法院判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某向楼某借款×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诉请应予支持。陈某辩称本案已超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在2018年6月13日陈某、楼某的QQ聊天记录中陈某明确表示“钱肯定会还的,我要证明我没有躲避你”,这是陈某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现陈某又以本案楼某起诉时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贵院借款并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

律师提醒:

债权虽合法,但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约束,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极可能丧失胜诉权。因此,债权人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未及时起诉的,也应该保存每次向债务人催讨的证据,如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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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丽巧
  • 执业律所:
    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7*********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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