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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来源:四川顶泰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1662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总有一些人借了别人的钱却不主动归还。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欠钱不还超过诉讼时效该如何办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欠款不还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成都律师在线咨询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超过一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要记住借款日期并在债务到期后及时主张权利。在讨债的过程中,若是您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建议您与专业的律师取得联系,律师可以给您提供准确、合理的建议,也可以代理您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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