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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可否撤销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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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关于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的分担等相关问题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于离婚协议的性质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离婚协议包括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等诸多方面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该行为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经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拘束力;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




两种观点都认为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不具有拘束力,夫妻一方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离婚登记手续或诉请法院根据协议判决准予离婚,但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却存在着不同看法。




协议离婚可以最大限度的体现双方的意愿,减少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对立情绪,减轻家庭解体对未成年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同时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通常不涉及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问题,因此还可以有效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隐私。




由于协议离婚一方面能充分地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效地降低婚姻破裂给双方当事人及子女造成的伤害,另一方面又可以省去繁琐的手续,因而为越来越多的离婚当事人所选择。







一、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于离婚协议是以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所以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有关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的相关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相关内容则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离婚协议中包括双方当事人婚姻身份关系的解除、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许多内容,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涉及人身关系的行为。




对此笔者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相关内容是以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附随协议,抛开婚姻关系的解除分析相关问题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会因诸多因素因素的影响而在离婚协议中会省去、或避开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具体理由(如一方当事人有出轨行为或一方当事人在生理上存在缺陷等等)和婚姻生活中的的相关细节问题,这些问题又恰恰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直接原因或根本原因,也是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的重要依据和决定性因素,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同样影响着相关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相关内容同样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分担等相关内容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混合,具有双重的属性。综上,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为:以人身关系性质属性为主体,附随有部分具有极强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关系性质属性的协议。







二、赠与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




(一)赠与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赠与是无偿的,赠与人依约将赠与物的所有权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支付相应对价。




2、赠与是单务的,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而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即使受赠人依约负有一定义务,该义务与赠与物之间也不存在对价关系。




3、赠与是诺成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是诺成的,受赠人一旦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协议即生效,而不需要实际交付。




4、赠与必须为双方合意,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虽为单务的、无偿的,但也必须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虽然一方有赠与的意愿,但对方无意接受赠与的,赠与不成立。





(二)赠与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却不必向赠与方偿付相应代价,因而当赠与人不如约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也与双务合同有所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赠与人如约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但限于赠与财产的本身,而没有涉及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赔偿等相关损失,而在一般双务合同中一方违约的,在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还应当支付迟延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其次,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及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及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之外,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使得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没有强制性,赠与人大不了撤销赠与,这种撤销又无需法定或约定理由。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理由包括以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只要具备上述事由且在一年的期间内,不论赠与属于何种形式、是否经过公证,也不管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赠与人均有权依法撤销赠与。







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




离婚协议的法律性质是以人身关系性质属性为主体,附随有部分具有极强人身关系性质的财产关系性质属性的混合协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协议的附随条款,离婚时的“财产赠与”是离婚这一民事行为的附随行为,以离婚行为作为前提和基础。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有以下三种常见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将自有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赠与给对方;2、一方当事人将自有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3、当事人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的区别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一般赠与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区别: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多为为男女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而且是离婚协议本身的组成部分。




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结果,是以双方当事人之间解除婚姻身份关系为基础而做出的财产处分,是离婚协议本身的组成部分,赠与行为本身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而单独存在。




2、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大多不具有无偿性。




无论一方当事人将将财产赠与给对方或赠与给子女,还是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其往往都带有补偿、赔偿的性质或者是其对子女进抚养义务的方式,不具有合同法中赠与的无偿性,但在一般情况下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会隐去相关内容,而在表面上表现为“赠与”。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的法律性质




由上述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与《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的区别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的特征,即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而是以附随于离婚行为这一要式行为的具有对价(包含隐性对价)的财产处分行为,这一行为是附随于离婚行为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的效力及撤销









(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 何时生效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是离婚协议的附随条款,条款本身不能独立于离婚协议而独立存在,在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之前,赠与条款本身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即便当事人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了赠与条款,在双方未依照该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协议中关于增与的条款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也就是说,作为附行为的赠与行为是以以离婚行为作为前提和基础的。




由于离婚行为属要式为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法院裁判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未经登记或法院裁判之前,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也不生效,所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或法院裁判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能否撤销在学术和司法实践中还没形成统一意见,笔者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应一刀切,看具体行为是属于绝大多数情况下的附随行为还是属于单纯的赠与,对于单纯的赠与,除经过公证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认的以外应允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对于属附随行为的赠与则不能准许当事人撤销,典型的附随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1、 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给予对方的带有赔偿、补偿性质的赠与;




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义务,另一方因此而给付的补偿性质的赠与;




3、离婚协议中约定有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尽主要抚养义务,另一方所给予的具有抚养义务性质的赠与;




4、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分的大部分财产,因此而个人财产给予对方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5、依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而给付的具有履行帮助义务性质的赠与;




6、以赠与财产而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离婚而为的具有补偿性质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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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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