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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点餐给差评侵犯店家名誉权吗
来源:河南盈法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1
浏览量:151

   段先生咨询:某快餐店在网络外卖平台从事快餐销售服务。近半年来,我的弟弟通过上述各网络外卖平台在该快餐店共计点餐十二次,除了八次是好评外,其余四次都给了该快餐店一星差评,并留言评论,无非是“服务态度差、菜色发黑、难吃、很失望”之类,留言后他为此也曾一度在电话中与快餐店主争吵。但没想到的是,三天前,快餐店主找上门来理论了,竟然还带着律师,声称我弟弟的差评侵犯了该快餐店的名誉权,威胁要到法院告我弟弟,幸好当时我弟弟没在家,否则真得打起来不可。我想了解的是,我弟弟的差评构成对该快餐店的名誉权侵犯吗?

  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这一事件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是,段先生的弟弟在外卖平台给予差评的行为,是否属于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行使正当批评、评论权利的范畴。律师倾向于认为,外卖平台设置买家评论功能的目的就是出于在网络购物时,通过买家购买后的真实体验并进行评论,为互联网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信息相对对称的平台。网络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或服务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在卖家的店铺评论栏中作出自己的评价,买家给出何种评价或评级往往是基于货品质量或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只要这种评级和评论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卖家则不能过分苛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其期望的好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段先生的弟弟在用餐后给予快餐店“服务态度差、菜色发黑、难吃、很失望”的评论,仅是其本人购物后一种购物体验的表达,评论内容并不涉及故意侮辱、诽谤之意,故不构成对该快餐店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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