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页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留言咨询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分
来源: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30
浏览量:223

夫妻双方一旦确定离婚,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针对共同债务跟大家分享。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内容由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6386好评数6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A栋14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
  • 执业律所: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2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A栋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