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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如何认定和处理?
来源:陈学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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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此类房屋房款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购房者于婚前购房时用个人财产交纳的首付款以及婚前偿还的贷款: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三是离婚时如果贷款尚未还清,离婚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继续用个人财产偿还的贷款,此类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此类房产时,法院既要保护个人婚前财产权益,也按照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一般只需从还贷的时间上进行判断,只要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认定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区分还贷的金钱来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当然、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或者对房屋还贷问题另有约定,应区别对传。不动产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成分,因此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应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才能进行判决,有先后顺序。当法律规定与现实相冲突法院如何判决呢?婚前购房一方在离婚后无力支付剩余房贷,这种情况是否有解决途径? 
对于此种情况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贷款的能力,另一方当事人具备此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还款义务的,法院可以将房屋判归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判决取得产权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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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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