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王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9
浏览量: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上内容由王洋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洋律师咨询。
王洋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476好评数2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A座八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洋
  • 执业律所:
    安徽中天恒(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A座八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