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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判断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作用
来源:曹春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7
浏览量:1226

作者:草原狼王曹春风律师(原创)

 

证据的关联性强调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以及关联程度强与弱,应当说它的存在是刑事案件证据规则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尤其是在司法实务方面,证据的关联性是司法官们(警察、检察官、法官)尤其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时候首先应当纳入视野进行考虑的问题。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笔者尤其重视涉案毒品、毒资、毒赃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证、书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与行为人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之关联性的审查判断,由此出发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质疑,对指控的证据体系提出质疑,每每都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做了这样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强调了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联性的物证书证的总体要求。分而言之,我们也注意到在“两个证据规定“中对证据的关联性或者相关性做了一些具体性规定。比如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等司法解释条文的明确标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二0一二年司法解释中做了与也”两个证据规定“一脉相承甚至全部予以吸收的具体规定。如该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以及第二0三条、第二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文规定。

在这里我也特别强调的是,上述条文规定既解决了对物证书证进行依照法定程序,在内容方面进行全面收集,也解决了物证、书证如果在来源方面存在疑点,存在不明的情况,又不能依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补强的情况下的罚则,那就是书证、物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法律后果。回归到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物证、物证的审查判断,也需要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切入,才能准确掌握证据体系是否能够形成,形成的证据体系能否作为认定该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关联,进而准确的定罪和量刑。,

法律是沉默的法官,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基于上述观点,我认为,物证、书证在毒品犯罪中,如何准确检验是否具有关联性?应当围绕:(一)证据的证明目的;(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如何构建起来的;(三)证据本身的是否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而至于如何来判断物证、书证具有关联性则是司法官们依据逻辑和内心确信来解决的,尤其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特殊的技术侦查措施,还需要考量司法官的内心良知从法的善良本身区思考、去认定。

总而言之,如何来看待证据的关联性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作用,众说纷纭,百家争鸣,但不变的理念确实法律是为实现正义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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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曹春风
  • 执业律所:
    内蒙古恒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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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50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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