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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高压线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百万
来源:蒋及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10
浏览量:1119

农村高压线触电身亡  电力公司赔偿百万

作者:蒋及军

近日,笔者代理了一起因触及高压电线导致人身伤亡的赔偿案件,鉴于此类案件法律关系的多样性、适用法律的特殊性,特撰文如下,供交流学习。

【基本案情】

甲住四川省长宁县老翁镇某村,2017年年底,因其房屋漏水需要搭建彩钢棚,经朋友介绍,由乙(在当地从事彩钢棚搭建近10年)包工包料负责搭建,甲按照约定付款。通过现场尺寸丈量,2018年1月某日,乙将已经焊接好的彩钢棚运到甲房屋现场并雇请了受害人丙、丁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由乙在地面用绳子捆绑彩钢棚,由丙、丁站在楼顶共同用绳子将彩钢棚从地面拉倒楼顶,见此情形,甲便协助丙、丁向上拉。在起吊过程中,彩钢棚触及到楼顶斜上方10千伏高压线,导致甲、丙、丁均触电,丙、丁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甲房屋于2004修建,涉案高压线于2008年搭建。经现场勘查,10千伏高压线为裸线,现场无警示标志,边线距离甲的房屋最近处为3.116米,垂直地面距离7.6米,房屋高8.86米。

案发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丙、丁近亲属一纸诉状将甲、乙、电力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到人民法院。甲委托笔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律师分析】

本案因甲、乙、丙、丁在起吊已捆绑的彩钢棚时操作不当,触及10千伏高压线而案发。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种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必然导致适用不同的法律或法条,适用不同的法律或法条必然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如下:

(一)电力公司的法律责任。

1、电力公司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即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本案丙、丁遭受损害的直接原因系因彩钢棚触及到了10千伏高压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之规定,电力公司提供电能,收取费用,享受运行利益,是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和间接管理者,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或不可抗力造成,故,电力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2、电力公司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又具有过错,应加大电力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之规定,因该10千伏高压电导线距作业房屋水平距离最窄处仅仅3.116米,未达到该条规定的5米保护区,存在过错。且根据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之规定,涉案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并未设立标志,存在过错。故,电力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二)甲与乙之间的关系。

1、甲与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本案中,乙按照甲的要求完成彩钢棚的制作并安装,甲给付相应的报酬,故,甲乙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甲为定作人,乙为承揽人。

2、法律评价。甲与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虽然甲是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丙、丁系在完成承揽人乙指派的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且本案甲选任的是由资质的乙定作彩钢棚,甲不具有定作、选任和指示过失,故,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于乙、丙、丁之间的关系

1、甲于乙丙丁之间成立帮工与被帮工关系。帮工,是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本案中,虽然乙、丙、丁及甲共同参与了彩钢棚的起吊,在起吊过程中因彩钢棚触及10千伏高压线而案发,但甲参与起吊,仅仅是无偿提供劳务,是协助、义务性的帮工人,乙、丙、丁系被帮工人。

2、法律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甲为乙、丙、丁无偿提供劳务,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乙与丙、丁之间的关系。

1、乙与丙、丁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乙雇请丙、丁安装彩钢棚,丙、丁向乙提供劳务,乙向丙、丁支付报酬,故,乙与丙、丁之间成立雇佣关系。

2、法律评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丁损害,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丙损害,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结合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丙、丁遭受损害,均应当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电力公司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即117万元;乙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即29万元;甲不承担责任。

【编后语】

    因触及高压线遭受损害的案件中,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要准确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首先便要弄清楚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确定后,便能准确地确定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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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蒋及军
  • 执业律所:
    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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