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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万元利息,原告可以据此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利息吗?
来源:翟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8
浏览量:1658

案情焦点: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万元利息,原告可以据此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利息吗?

判决结果:虽然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万元利息为事实,但法院认为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的具体约定。因此驳回原告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例: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13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约定月息2.5分。在被告给原告结息一段时间后,被告在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据,欠据中没有约定利息。后被告还款23000元本金和10000元利息。

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虽然被告支付了1万元利息,但该1万元利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不清楚,显然属于对利息约定不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总结:

一、出借方应当将利息约定明确

个人认为由于利息约定不明,即使借款人存在偿还利息行为,但法院还是偏向于对此利率持否定态度。如果出借人对约定利息举证不能,一般来需要其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中一定要注意,对于利息约定的表述一定要清楚明确。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有些人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为“利息1分”或仅仅为“支付利息”,这一约定就可能被判定为约定不明。因为前者到底是“日利1分”还是“月利1分”又或是“年利1分”都无法通过“利息1分”这一表述判定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有可能以约定不明为由,不支持出借方的利息主张。

二、出借方应当保存证据,固定事实

因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因此出借方留意保存证据便显得尤为关键。例如,现在微信聊天出借人可以尝试套话:“某某人你于××日归还了上个月的利息××元,这个月的利息怎么到现在还没还?”借款方当人会找一些理由推诿解释。因此,上述问话直接将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明确,因此法院也不会忽视借款人的自认事实。所以说,诉讼的核心在于证据。
           三、出借方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本解释也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方主张自借款逾期之日由借款方归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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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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