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笑清律师主页
顾笑清律师顾笑清律师
189-3079-2352
留言咨询
顾笑清律师亲办案例
员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是否能随时离职?
来源:顾笑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5
浏览量:10511

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都会问这么一个问题: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是否可以随时离职?很多人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否当真如此?

  一、正式员工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吗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3、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提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已经不属于该单位的人,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维权。

  二、劳动合同到期证明

  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员工评估表可以不签,这类合同到期后表明劳动者不再属于原有的用人单位。就不要签署相应的员工评估表,作为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自动离职,不需要进行任何的申请和请示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有所规定,凡是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去世,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按照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按照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则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此规定来看,劳动合同到期就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则没有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员工和用人单位没有就续签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员工可以直接离开单位,无需提交辞职申请。

  一般来说,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辞职,分三种情况: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原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不用单位批准。但用人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

  2.、,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可以用扣工资的方法作为赔偿。

以上内容由顾笑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顾笑清律师咨询。
顾笑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1623好评数239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夏10楼6座
189-3079-235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笑清
  • 执业律所: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9-3079-2352
  • 地  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夏10楼6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