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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你想知道的赔偿金与补偿金问题
来源:廖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0
浏览量:375

劳动争议中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一、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首先来了解下列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的情形: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其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之外,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因法定事由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或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指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三)竞业限制补偿金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特殊情形,仅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形下)

(四)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五)额外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该条规定依据为《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该条规定是否应被《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替代,立法上尚无定论。)

二、经济补偿金中的“N”与“N+1”

(一)“N”的由来

实践中我们常用“N”来代称上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中的劳动者工作年限。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又因为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月工资乘以工作年限计算出经济补偿金,所以实践中用“N”来简述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

(二)“N+1”的由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这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过错的上述三种情形下,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本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N”。正因是非因劳动者过错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所以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然后又给了用人单位以一个月工资的代价替代这个通知义务的选择权(因为是用钱来替代通知义务,故这个月工资又称“代通知金”)。    

所以当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情形为理由,且选择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N+1。有且仅有这三种情形,才会有存在“代通知金”的说法。

劳动争议中的赔偿金问题

赔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赔偿金分为法律直接规定了情形和支付标准的法定赔偿金以及,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给员工造成损害为前提,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损害赔偿责任,是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员工造成了实际损失为前提,并以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的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

赔偿金中的“2N”对应的就是法定赔偿金中的一种情况。

法定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支付法定赔偿金主要有以下情形: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并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用人单位被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却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经劳动者投诉后,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或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用人单位仍逾期未支付或补足差额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起算。

我们常听到的“2N”对应的就是这种情况。

总结

结合前述提到的经济补偿金中的“N”与“N+1”,还有今天谈到的赔偿金中的“2N”,这些都是法律明确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情形,此外现有法律再无其他规定有明确标准的规定了。江湖中传言的“2N+1”或者2(N+1)等等并无法律上的依据,那些都可能是用人单位宽厚大方的产物,毕竟每个企业的企业文化,人文环境不同,法律只就最低的标准进行了规定,超出法律外的,就都是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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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茜
  • 执业律所:
    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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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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