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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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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产如何分割
通过上海一中院审结的案例来了解:
2004年,Y先生和F小姐正处在热恋期间,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F小姐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
从2004年5月,F小姐开始按月偿还贷款。然而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Y先生和F小姐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F小姐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
2006年10月,Y先生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Y先生开始按月偿还。
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F小姐和Y先生,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2017年1月,Y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F小姐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庭审中F小姐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在2004年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
后法院根据银行卡交易明细及个人借款还款对账单等证据认定,Y先生共出资92.99万余元,占房屋总价款的83.59%,F小姐共出资18.25万余元,占比16.41%,房屋现在市值967.9万元,最终经一、二审,判决以双方对此房屋实际出资金额所占比例为准分割,判定房屋归Y先生所有,Y先生向F小姐支付房屋折价款158.8万余元。
法律分析:
对此案类似情形的处理原则是: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
较明确可参考依据是198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结合《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因同居关系不属于具有婚姻家庭关系,从这一角度而言,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处理。
对于按份共有的财产的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因此按份共有的财产应以约定份额作为分割的基础,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出资额也无法确定就等额分割。
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Y先生和F小姐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Y先生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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