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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反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廖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3
浏览量:2897

  近年来,全国各地房价波动频繁,常有卖房者见房价上涨便坐地起价的情况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令诸多购房者黯然神伤。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法官观点我们简要罗列出在房屋买卖中,当卖家反悔,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需具备的条件。

  基本条件:

  综合法律规定、理论基础及法官观点可知,只要不存在合同履行的现实困难,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继续履行。结合实践,通俗来讲就是,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买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三、卖方存在违约行为;

  四、卖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指:涉案房屋没有被过户给其他善意第三人、涉案房屋没有因为其他案件而被法院查封、涉案房屋上没有抵押等他项权,若有,也应具备涤除条件);

  五、买方具备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买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通常是指买方具备购房资质且买方具有全款能力,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贷款买房的,如果银行批贷函已下发的,法院也会认可买方具备全款能力);

  六、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有关于“解约定金”的约定。

  在了解了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之后,我们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就应当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除了尽到最基本的尽职调查义务(如核实房屋产权状况等)以外,还要慎重考虑合同条款中有无必要约定解约定金等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卖家有反悔的迹象,应及时催告、起诉并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过户给他人降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风险。

  法官观点:

  (以下内容摘录、节选自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法官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法院审理房屋买卖案件观点集成》,是我们上文总结的法律依据及理论基础,仅供参考学习。)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继续履行”,也被称作“强制履行”,系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确认的方式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强制履行虽然是合同履行的继续,仍然是履行原合同债务,但它同一般的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有如下区别:一是履行时间不同,强制履行的时间晚于履行原合同债务的时间;二是作为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强制履行比正常合同履行增加了一层国家强制,多了一层道德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制履行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并非单纯的合同债务的履行。

  适用强制履行包括以下要件:存在违约行为;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下列几种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强制履行。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守约方不能强行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即使通过诉讼主张强制履行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在此情形下,守约方只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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