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大妈年老多病,却与一儿一女的关系紧张了起来。原来,去年王大妈把名下的房产、存款等,全部都给了儿子。女儿李大姐知道后,就很少来看望老人。
现在王大妈患病,每个月需要支出大额的医药费,要求李大姐每个月给她1000元生活费,还要负担住院的费用。李大姐不同意,因此王大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李大姐说,自己一个月收入才2000块钱,还要养家糊口,而且母亲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哥哥,还要她承担赡养义务不公平。
既然母亲把所有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还要不要尽赡养义务呢?
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刘凤权律师认为:
我国的《婚烟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尽管这位老母亲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儿子,其儿子从情理上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但这位女儿也必须尽一定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