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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大误区
来源:李子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量:276

当婚姻生活走到了尽头,感觉被婚姻所束缚的夫妻一方或双方便想要解除婚姻生活,重获自由。关于离婚,很多人经常会存在一些误解,比如先提出离婚就会吃亏,丈夫有婚外情就可以主张离婚……离婚时我们通常会存在误区有哪些?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中所发生的夫妻一方或双方无法与对方继续共同生活且无和好可能的状况。在美国的许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认定为是无过错离婚的法定理由,而实际上,法庭很少会去调查当事人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却已破裂,一般来说,只要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声称夫妻关系完全破裂,那么法庭就会准予其离婚。

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成为当事人离婚的唯一合法途径。笔者在多年的司法实践中接触了大量的婚姻当事人,发现很多当事人对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存在误解,这些法律上的误解往往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使当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会吃亏

有的当事人认为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离婚为要挟,从而导致自己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尤其在时会吃亏。这种想法并无法律依据,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以及诉讼技巧和经验。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很多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处于“植物人”状态,对当事人双方有害,对社会安定不利。

误区二:有婚外情就可离婚

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三:分居两年才能离婚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两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只有分居两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两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四:谁名下的财产归谁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

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

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

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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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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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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