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珂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5-21 20:35 浏览量:723
案情简述:
2015年12月,小吴(买家)经中介介绍与张女士(卖家)的代理人小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载明买家支付房款的具体日期及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日期。签约后,小吴依约向小杨提供的账户支付70万购房款,但卖家张女士并未按约与小吴签订示范文本致使其无法办理贷款手续继续后续交易。小吴催告无果后,遂起诉法院要求张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因上海市在2016年3月25日出台新限购政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小吴变更诉求,要求张女士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
裁判经过:
小吴(原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与小杨(第三人)签订合同时,小杨出具了张女士的身份证、系争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发票等材料,且小杨也带他到系争房屋处实地查看,小杨虽未出示授权委托书,但其有理由认为小杨有权代表张女士签署相关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张女士(被告)则表示,因当初购买系争房屋是委托小杨代为办理的,故将相关材料及证件交予小杨。其本人并未收到房款,小吴支付的房款仅得到了小杨的确认。最终法院认为因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张女士,小杨在以张女士名义与小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得到授权,故小杨的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关于小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小吴在签约时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具有过错,且实际收款人并非张女士,故小杨的行为并不构成表见代理行为,对被告张女士无拘束力。据此判决驳回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购买房屋属日常生活中重大事宜,买家在查看卖家是否具有交易资格时一定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如:商品房出售要查验出售方房屋销售许可证书;代理人要查验代理委托书是否有效;共有房屋出售,需要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