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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何认定?最新法律法规_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来源:张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量:348

沈阳离婚律师 沈阳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夫妻债务如何认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合意”原则(有文称“共债共签”)。“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仅是对审判适用法律作出的解释,只有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共债合意”原则,才能真正解决夫妻债务的源头问题。”

中国人大网公布的代表建议显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邓丽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在民法婚姻家庭编中规范夫妻债务关系的建议》,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正在起草中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共债共签”原则确立在立法之中,同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既可以明晰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的责任,又体现家庭事务夫妻“平等参与、共同决策、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又提醒债权人应尽注意义务,减少交易的风险,从而有效地兼顾各方的利益。

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条件为:“共债合意”

1.双方共同签字

2.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沈阳律师认为此应为“共债合意”;

4.个人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夫妻合意的。

非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情形:

个人举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合意的除外。

沈阳律师:以上司法解释,改变了以往的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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