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来源:杨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7
浏览量:209

故意伤害罪立案及量刑标准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每增加六级残疾一人,增加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问题

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①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②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③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④其他特别残忍手段。

以上内容由杨小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小勇律师咨询。
杨小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439好评数1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7A座30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勇
  • 执业律所:
    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9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天津
  • 地  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东区E7A座301号